近期,山东省公布了《2008年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347个产品在认定范围内;江苏省第三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工作也在不久前落下帷幕,《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添77个新丁。 \r\n \r\n 对于实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功能,某部委一位从事政府采购多年的官员曾表示:“就目前情况看,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r\n \r\n 近几年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很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政策的出台从规定上已到位,但相关配套措施还跟不上。自主创新产品的界定细则以及文件实施细则等配套措施的欠缺,让制度的落实存在困难。在界定细则未出台之前,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应该将是否持有国家专利考虑进来。” \r\n \r\n 笔者认为,各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日益完善是我国重视自主创新产品发展,支持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表现之一。专利是自主创新产品的最佳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该体现在支持申请专利的产品上。在认定自主创新产品时,确实应该如前位官员所言,向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适度倾斜。 \r\n \r\n 据了解,每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受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就达数十万件之多,对这些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加以支持与保护,不仅是对国人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的一种鼓励,更是为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r\n \r\n 除此之外,笔者觉得,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具体项目时,应在评标因素中加入专利评审因素,对申请专利的产品给予适当加分。 \r\n \r\n 从认定到评审,如果能做到在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出对专利产品的支持,那么,既能方便各级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也有利于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实,更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者:晏子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