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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采购人管理办法早日出台


 发布时间: 2017-05-22     

  日前,某采购中心主任在一个非正式场合这样说:“现在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上确实规范了,但程序的规范并不等于就一定实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从采购代理机构角度来讲,许多时候实现‘三公一诚’的原则与达到采购人意愿之间有着难以逾越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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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这位主任的言论并非空穴来风。据了解,最近该采购中心受A单位委托,接手一个电子化建设项目的采购,A单位为了招标文件的相关指标问题,七“顾”采购中心,希望采购中心既通过公开招标走法律程序,又让他们中意的B供应商中标。A单位该项目经办人还说:“B是我们单位党组会议讨论确定的供应商。” 对此,采购中心主任的回答是,程序合法没问题,但既然是公开招标,就应该公正行事,谁也不应该控制评标结果。A单位领导听了此答复,随即拂袖而去。如此一来,陷入尴尬境地的该采购中心主任,才有了上述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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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该案例反映了目前许多采购人的心态:说支持政府采购、所有项目都走政府采购程序,实际上还是希望自己决定采购结果。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是为国家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采购,采购人之所以会有“自己决定”的意志,很大程度上是受观念与习惯的影响。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不都是自己要采哪个单位的就采哪个单位的,谁会干预?何况法律法规未对采购人相关权责进行约束,更加剧了采购人的这种强权意识。观念与习惯问题需要时间来修正,笔者认为,出台“政府采购采购人管理办法”才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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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作为政府采购的需求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赋予了采购人应有的各种权力,诸如编制预算、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提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等,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也始终拥有发言机会。权利与义务永远是一对孪生兄弟,权利有了,那么义务呢?权利如何运用?责任怎样承担?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出台“政府采购采购人管理办法”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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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笔者认为,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有了“政府采购采购人管理办法”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改善目前的政府采购现状不无益处,而且也能进一步提醒采购人改变过去的陈旧观念。(作者:晏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