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彬)记者从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及时拿到工资,省高管局要求,在招标合同中新增加合同条款来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增加的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r\n 在职工的聘(雇)用条款中,则增加了“承包人应及时兑付聘(雇)用职员或工人的工资。业主有权监督承包人兑付聘(雇)用职员或工人工资的情况。在承包人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应付金额的1.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设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待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公示(10个工作日),若无争议,再将保障金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将记入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 \r\n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高管局负责在建的大广高速公路京衡段和衡大段没有出现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上访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