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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显示屏工程投标未中 长虹状告招标方返还保证金


 发布时间: 2017-05-22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投标产生的合同纠纷,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因投标未中,遂将招标采购单位北京炎黄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炎黄时代)及投标保证金接收方北京炎黄健康快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炎黄快车)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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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LED显示屏的研发、生产、销售企业。2008年初,原告通过网络得知被告炎黄时代委托炎黄时代集团招标委员会(简称招标委员会)发布招标广告,对西单婚庆大厦、王府井吉祥大厦户外LED显示屏采购安装工程进行招标。2008年1月28日,招标委员会指定原告将投标保证金10万元汇入被告炎黄快车中信银行北京市总行营业部账号。原告当日即将10万元保证金汇入该账户,并应要求在“电汇凭证”上注明“炎黄健康传媒保证金款”。但经过招投标程序,原告未能中标,但二被告一直拒绝返还保证金,遂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保证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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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认为,原告并未中标,按照招标文件,二被告有义务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