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空调低价投标落选后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曾引发热议。昨日下午,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没有涉及采购中心的招标是否有“猫腻”等问题,而是在程序上认定广州市财政局并非适格被告,即格力空调告错了人,因此驳回起诉。 \r\n 缘起 \r\n 意外落选告政府部门 \r\n 2008年11月4日,在番禺中心医院的采购竞标中,广州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空调)以投标报价1707万元被评标委员会推荐成为第一候选方。假如没有什么意外的话,就意味着中标了。但当中标结果发布时,格力空调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外,而报价最高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其中标金额比格力足足高了400万元。 \r\n 格力空调不服,向番禺区财政局投诉。番禺区财政局答复,格力空调的投标文件不规范,不应中标。格力空调又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番禺区财政局处理决定,并责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r\n 2009年6月8日,番禺区财政局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七人组成评标核实小组,结论是,六名专家认为格力空调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要求,一名专家认为基本满足要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核实小组结论为:格力空调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据此,番禺区财政局再次驳回格力空调的投诉。 \r\n 依旧不服的格力空调又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维持番禺区财政局新决定的行政复议。 \r\n 不服此结果的格力空调,起诉了广州市财政局。 \r\n 争议 \r\n 该告市局还是区局? \r\n 开庭时,格力空调提出,本次集中采购行为背离了政府采购的价格目标。中标公司的中标金额比格力空调报价高出400万元,“是不是纳税人的钱多得花不了了?”格力空调的代理人质疑。广州市财政局回应,按照招标程序,预中标第一的候选人投标无效后,按顺序就是第二候选人中标,符合规定。 \r\n 除此之外,广州市财政局提出自己并非案件的适格被告。他所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未改变原投诉处理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原告格力空调对结果不服,应起诉原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机关即番禺区财政局。 \r\n 而格力空调认为,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认定其投标是无效投标行为,而番禺区财政局原投诉处理决定并未作此认定,因此,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投诉处理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而且还增加援引了多条法律规定,改变了原投诉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r\n 法院 \r\n 以告错为由驳回起诉 \r\n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r\n 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未改变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多引用法条未对定性造成影响。综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带星号的地方为必须实质响应的条款,投标人如有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因此,番禺区财政局在原投诉处理决定中,认定原告的投标文件未满足要求,实际已确认了投标行为无效。被告在复议决定中进一步明确,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r\n 据此,天河区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格力空调以广州市财政局为适格被告提起诉讼,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起诉。 \r\n 律师 \r\n 不服判决或改告区局 \r\n 法官宣判结束后,格力空调的代理律师谷辽海当庭表示,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庭后,谷律师表示,“这次广州市财政局是侥幸获胜,法院关于判决的实质性问题都没有提到,比如:中标金额比格力空调高出400万元,评审专家信息不公开,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是否正当?仅仅是以程序问题为由驳回起诉。 \r\n 根据法院的判决,格力空调告错了对象。但谷律师表示在两个月前的立案阶段,法院和他做了探讨,到底广州市财政局有没有改变番禺区财政局的行政决定,而最终法院立了案,就说明格力空调没有告错。接下来是上诉还是状告番禺区财政局?谷律师表示将与格力空调协商后再做决定。 \r\n ●市财政局 \r\n 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 \r\n 广州市财政局的代理人听完宣判后,表达了激动的心情:“我们觉得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r\n 判决后广州市财政局在通稿中表示,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正在完善中的制度,政府采购领域发生一些案例,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诉、行政处理直至法律诉讼,其实都是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法定救济和保护渠道。该案对广州市财政局而言是一个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我们已着手研究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领域公开、透明的力度,切实推行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从而更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曹晶晶 实习生 马学灿 通讯员 天法宣)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