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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规定 严惩建设工程招投标不良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5-22     

  24日下午,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新闻通气会。根据中央、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我市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严重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出了27种招标投标领域的严重不良行为,并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惩戒期限从3个月到36个月不等。该《办法》的出台将对遏制招标投标各种严重不良行为发挥积极作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文祖,副市长、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朱建胜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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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近年来,在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加强了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交易环境。但是,招投标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招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投标人利用虚假资料投标、围标串标、中标后违法分包或转包,评委评标不公、中介行为不中立等严重不良行为。这些严重破坏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的不良行为目前均被列入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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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沈文祖要求各地各部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安排上来。工作中,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完善各项机制,以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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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朱建胜在讲话中要求有关部门一手抓惩戒,一手抓规范,既要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惩戒力度,以限制市场准入的形式切断非法获利的途径,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又要深入分析这些不良行为发生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制度,建立规范招投标行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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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会议还通报了我市5个工程、16家单位串通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王芬兰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