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全省招标投标情况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r\n 根据省领导指示,我委牵头组织了由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监察厅等五部门组成的联合调研组,于5月至6月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为使调研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力求调研内容和调研方法科学、客观、准确。一是精心设计调研提纲和问卷调查表。针对我省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当前扩内需、保增长背景下招投标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精心设计了调研提纲和问卷调查表。二是创新调研方法。为使调研结果有代表性,我们创新调研方式,分别召开不同资质、不同行业和不同区域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贵阳市、六盘水市和黔西南州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由地区发改、建设、水利、交通、监察参加的座谈会;抽查了建设、交通和水利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采取在贵州商报发布公告、在贵州招标投标网开设“贵州省招标投标建言献策栏”和问卷调查栏,向社会涉及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发放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结合网络调查对调查表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了解的情况,我们撰写完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从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形市场、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对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调研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r\n 2、协助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座谈会召开 \r\n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省委、省政府于7月9日召开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座谈会,省纪委书记、常务副省长、省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地领导参加了会议。我委协助省监察厅对会议的议程安排、会议发言、资料准备等进行了精心组织,并承担了起草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正福大会主题报告初稿的任务。我们向省委上报的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建议全部纳入王正福书记的大会主题报告中,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我委领导在大会上作了《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调研情况的汇报》的主要发言。 \r\n 3、组织召开省招标投标厅际协调会联络员会议 \r\n 为将省委提出的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任务落实到实处,我们组织召开了省招标投标厅际协调会联络员会议,明确各项任务的牵头单位,并将每项任务的工作方案提交会议讨论。 \r\n 4、组织各部门建立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和招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平台 \r\n 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全省统一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依托门户网站或其他专业网站建立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内容包括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投标人基本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等信息。与此同时,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全省统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平台的工作方案》。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将依法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等)违法行为所作的处理决定在平台上公告。各部门的两个平台建设年底前必须完成。 \r\n 5、完成对全省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的清理 \r\n 牵头年内完成对全省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的清理。在要求各部门严格自查的基础上,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抽查。对凡是仍然挂靠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督促其彻底脱钩。对凡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设立和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坚决取消其代理资格。 \r\n 6、加强对招标公告省指定媒体的监管 \r\n 为保证招标公告准确、及时发布,我们对招标公告省指定媒体加强了监管。要求各指定媒体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准确、及时地发布受理的招标公告。同时,我们还多次对贵州省招标投标网提出修改建议,不断完善版面,丰富内容,使公众能够更加方便的找到所需信息。 \r\n 7、制定《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相关工作方案 \r\n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正福同志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话上的讲话精神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三项工作,牵头成立了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 \r\n 8、协助完成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r\n 协助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对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要求,重点清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相抵触、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相关规定或条款,清理工作将于年内完成,届时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