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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纳中标方8万好处费 招标公司项目部经理判三年


 发布时间: 2017-05-22     

  某招标公司福建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林某收下中标方8万元“好处费”,还自以为没事。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其违法所得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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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林某担任某招标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福建某高等专科学校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某建筑公司在中标公示后,一直未收到中标通知书。该建筑公司工作人员邹某找到林某询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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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称,其他几家投标单位投诉称其资质有问题,要调查一下。邹某认为是林某有意刁难并拖延时间,回去和公司其他负责人商量后,送了8万元钱给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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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认为,这是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此次中标表示感谢,另外也想在今后的投标中能继续得到他的支持,就接受了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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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完钱后的两三天,该建筑公司就从林某那里拿到中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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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认为,林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退出收受的全部赃款,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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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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