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台《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特邀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从本月开始,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实施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 \r\n \r\n 据悉,该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特邀社会监督员对宁波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四区范围内,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实施该制度。 \r\n \r\n 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邀请宁波市人大、市政协、新闻单位、行业协会及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及关心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士作为特邀社会监督员。特邀社会监督员的产生必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再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聘任期限为两年。在聘任期内,特邀监督员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招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和调研,还可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收集有关信息,向市建招办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r\n \r\n 同时,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求,特邀社会监督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有关检查、调研活动,准时出席有关会议;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自觉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监督活动,不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宁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