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有效地规范招标当事人的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氛围,日前,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对投标人投标资格问题进行了规定,禁止在招标文件中人为抬高、降低资质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r\n 吉林省明确禁止在招标文件中人为抬高、降低资质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除经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特殊工程规定资质要求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标准只要是符合所发包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的,一律严格参照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要求资质级别,不得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r\n 该省同时规定,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专业工程资质(但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申请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时,要严格参照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去合理要求资质级别制作招标文件。 \r\n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要求,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记录到企业诚信档案中,在招标文件备案时要严格把关,如发现违反有关要求进行招标时,必须及时纠正;并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上报吉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省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停止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涉及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雁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