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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书不规范”多花400万实属荒唐


 发布时间: 2017-05-22     

  李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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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各传媒报道的格力空调怒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对于反思和改革现行体制中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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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投标报价最低的格力空调落选,而报价最高的公司中标,其中标金额比格力空调足足高了400多万元;关于落选原因,区财政局认为是投标文件不规范。最后市财政局作出维持番禺区财政局新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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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双方的说法一一对应地分析,很明显看出区、市财政局在最根本的层面上是站不住的,而且他们所自恃的理由正是反映出目前官僚体制最“正常”的通病:以依据文件上的规定的“正确性”来实施和维持一种最荒唐的、非理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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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这个事件最关键的要害是同样规格要求、同样质量、同等服务的产品要以高出400多万元(而且这是占总额的四分之一)的价格来购买,而理由竟然是落选者投标文件不规范、专家都认为不应中标;广州市财政局还据此认为“自己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这真是荒唐之至。政府采购招标的根本目的难道是为了得到招标过程中的文件正确吗?纳税人的钱难道可以因为这样就多花几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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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理很简单:投标者文件不合规范而落选,可以;但是不能因此而让提供统一规格、同样质量水平和同样服务的、文件合乎规定的投标者以远远高出前者的价格而中标。现在无论是区或市财政局所持的理由就是这样:只要文件规范、程序规范,价高何所惧。表面上看,他们这是符合程序正义,没有过错。但是,《政府采购法》不是明明规定了“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吗?现在这个高出400多万的价格毫无疑问就是不符合这个条文的规定,还有什么程序正义可言呢?而且,谁都知道,这条规定是整个采购法中最直接地维护纳税人利益的原则,而什么文字规范等等规定的重要性无论如何不可能高于这条原则,政府采购招标的原则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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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现在,人们不得不追问番禺区和广州市财政局以及他们所请来(或抽签而来)的专家的是:为什么你们独独对遵守文字规范的条款那么认真、那么尽责,而对于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这条规定却又是那么的不上心呢?目前的招标结果是明显地违反了这项要求,那么这算不算是违法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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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还应该指出的是,如何从法律上、技术上解决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必然遇到的弊病,本来应该是在《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周全的规定。如上述第十七条规定中的“应当”,可否改为“必须”,而且可否明确规定违反这项要求的违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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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招标事关政府如何花纳税人的钱,目前这种普遍存在的贵买、低效、浪费的局面实在应该结束了。(作者系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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