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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埝乡为严肃招投标纪律,整顿招投标秩序,现根据有关党纪、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出台了乡村级建设工程招投标回避制度,明确了适用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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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于乡村级招投标工程利益关系人,主要有李埝乡国家公务员、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级“三大员”(支书、村委主任、会计或代行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招投标代理单位工作人员,李埝乡村两级招投标工程项目所有投标人及为招投标现场监督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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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李埝乡国家公务员、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级“三大员”(支书、村委主任、会计或代行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个人、合伙、暗股等)参与所在辖区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范围内项目工程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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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埝乡国家公务员、乡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级“三大员”(支书、村委主任、会计或代行职权主要负责人)辖区出现工程项目需招投标的,其本人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姻亲关系人不得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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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投标代理单位工作人员在代理李埝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期间,其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姻亲关系人不得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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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投标现场监督服务的人员在监督服务李埝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期间,其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姻亲关系人不得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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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村级招投标工程利益关系人回避按照管辖权限由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把关,代理单位(乡农经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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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法违纪处理:乡村级招投标工程利益关系人若有违反规定,属于纪检监察对象的移交县纪委监察局有关工作室依纪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直接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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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姻亲关系人范围是指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姻亲本人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祖父母、养父母、养子女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舅、姨,侄(女)、甥(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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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此项制度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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