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9月起施行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公正、高效地办理招标投标投诉事项,我委会同经信委、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商务厅、卫生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联合制定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办法》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宁夏发改委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