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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作假或被暂停入场资格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记者黄晨报道: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受到严惩。日前,顺德区建设局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通知》,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投标行为专项活动,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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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种尝试减少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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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顺德区建设局副局长黄杰光介绍,针对招投标中的焦点和难点,比如围串标、挂靠投标、招标人量身定做条件等一系列焦点问题,建设局近年来在职能范围内,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尝试,其中不乏突破性和独创性的做法。
\r\n  顺德2006年开始推行“匿名投标”方式。这种投标方式,在收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名单是未知的,收标后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正式投标人。这种做法对于遏制围串标、加大围标串标的难度和成本方面有明显作用。
\r\n  从2007年开始,针对日益猖獗的挂靠投标问题,建设局从政府招标人的角度,要求5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必须在收标现场核对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未按时到场的企业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r\n  同时,实施最高报价值备案制度,合理确定工程利润,减少围串标空间。另外,还实施了网上推行招投标网上交易,降低了招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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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打击假投标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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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黄杰光表示,下一步要在制度和措施上进行创新,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目前建设局已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通知》,决定开展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投标行为专项活动。
\r\n  首先,设置“业绩公示专栏”,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欢迎社会各界对投标单位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r\n  同时要求,设置业绩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验证资料的规定和要求,并对投标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信息等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投标企业拟派的项目经理或总监,必须从佛山市诚信管理系统中选取,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在建工程。中标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另外,投标企业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含有该业绩相关信息的县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网站或经批准允许公示招投标信息的网站所公示页面的打印页。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认可该业绩信息。
\r\n  对于经核实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建设局将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虚假公章或人员信息的投标企业,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但未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予以警告并进行网上公示,同时,视情节及影响程度,暂停其六个月至一年在顺德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资格;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并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予以警告和公示,同时,视情节及影响程度,暂停其一年至两年在顺德参加政府工程投标的资格。(作者: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