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十年真的一团糟吗"专题报道(一) \r\n 编者按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的《中国法制发展报告》中关于政府采购的内容被部分媒体"放大"后,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观点在社会上进一步发酵,政府采购十年的发展被部分媒体界定为"相当糟糕"……许多日夜奋战在政府采购一线的从业人员备感委屈,进而给本报打来电话、发来邮件,呼吁本报对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以及采购效果进行客观报道。 \r\n 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我国政府采购,围绕《中国法制发展报告》以及媒体批评的政府采购价高的问题以及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本报特对黑龙江、辽宁、安徽、甘肃、湖南、江苏等地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后,决定从本期开始,推出"政采十年真的一团糟吗"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r\n "买萝卜花了人参价"、"八成政府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11年过去,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落实得相当糟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法制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关于政府采购的内容经部分媒体断章取义地报道后,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不负责任说法进一步发酵,政府采购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尽管政府采购已经不是第一次被误读,但连日来一些媒体的负面报道、社会公众的指责,还是让广大从业人员备受打击、饱受煎熬。 \r\n 政府采购真的如此不堪吗?政府采购为什么会屡屡被误读?为什么媒体对《报告》中有关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取得的成绩鲜有报道,却将部分产品协议供货价格放大到整个政府采购领域…… \r\n 细读《报告》不难发现,研究者据以作出结论的样本数据并不具代表性。众所周知,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仅为政府采购货物的一小部分,且研究者所采集的数据还仅只是黑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省2012年1~9月的协议供货的成交数据。这些数据非但不能代表这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整体情况,更不能代表整个中国的政府采购情况。以政府采购的一小部分数据为基础去分析整个中国政府采购,岂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r\n 值得一提的还有,《报告》中市场平均价的计算方法更是值得商榷。我们姑且不去讨论市场平均价究竟该怎么算,但"京东商城和淘宝网绝不能代表由数以百万计的家电卖场、专营店、零售店等组成的整个中国的大市场"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通过这两个网上商城的部分商品的成交平均价与政府采购的部分协议供货价对比,作出结论显然也是不科学、不严谨的。 \r\n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原始数据不全面、分析方法不科学、所下结论不客观的《报告》却备受部分媒体追捧。媒体客观报道倒也无可厚非,但让人扼腕的是,个别媒体竟摈弃新闻真实性原则,对《报告》中的结论进行有选择性的歪曲报道。将《报告》中"四省近八成协议供货高于市场价"的结论误读为"八成政府采购高于市场价",在程度和广度上都完全走了样。而《报告》中提到的"中央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商品的成交价格全部低于或等于市场平均价"的结论却鲜有提及。 \r\n 为什么关于政府采购的负面报道能迅速传播,而成绩却少有媒体关注呢?原因是非常复杂的。 \r\n 不容回避的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其他任何一个领域一样,在发展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在个别地方存在的豪华采购、协议供货价格偏高等现象,但这些问题绝不是政府采购的主流,而且也完全可以通过发展来解决,如财政部下一步将重点"制定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费用标准"、"加大批量集中采购力度,扩大集中采购品目范围"等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好办法。我们怎能因其在发展中出现的个别问题就以偏赅全、将其一棍子打死呢? \r\n 值得深思的还有,为什么一提到政府采购,社会公众更愿意去相信那些负面报道呢?据调查,在社会公众的意识里,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机关买东西。至于具体怎么买、程序上有没有要求、信息该不该公开,等等却没有多少人知道,甚至很多人不知道还有《政府采购法》的存在。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很难期待普通公众能对政府采购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r\n 近年来,少数腐败官员的行为触目惊心,让普通公众对官员和政府产生了信任危机。因此,一旦有媒体对政府采购进行负面报道,很多人便会坚信不疑,继而举起声讨大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替贪官们背了黑锅。 \r\n 谣言不攻自破,但其留下的教训却是深刻的。政府采购涉及各方利益,而社会公众又普遍不了解政府采购,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避免公众偏听偏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能一味埋头苦干,而应该在规范操作的同时,做好信息披露。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都在力推阳光财政,而"公开透明"又是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沟通,积极做好宣传,只有社会大众了解政府采购,才能更好地理解政府采购。也惟其如此,政府采购才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更好地发展,和谐、繁荣的政府采购局面方能形成。 \r\n 黑龙江:协议供货成交记录网上都公开 \r\n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深度解剖协议供货管理体制 \r\n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黑龙江省采购办")主任刘梓久坦言,作为《中国法制发展报告》提及的四省之一,他们因此而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r\n 当下,黑龙江省在协议供货价格管控层面,管理成效如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是否如舆论所说的大面积虚高?面对这些疑问,黑龙江省通过深度剖析协议供货管理现状还原事实真相。 \r\n 其实,早在2005年12月6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就专门制定出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明确协议供货范围、限额标准,财政部门、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职责清晰,涵盖前期采购计划申报、中期采购、后期验收、资金支付等整个协议供货采购程序都有明确规范。即使从未操作过协议供货的工作人员,只要准确按该办法规定实施也不会出差错。 \r\n 多方考量 设置评标基准价 \r\n 自2006年正式开始推行协议供货制度,经过7年多的摸索,黑龙江省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议供货管理方法。 \r\n 刘梓久以2012年协议供货为例介绍说,2012年组织的第九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涵盖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共计14类,113个产品品目,2946种商品入围。2012年,省本级协议供货全年成交金额6771.86万元,成交商品数量16593件。"在我省政府采购网上,协议供货入围产品和成交记录相关信息,网上都有公开,而且就采购金额讲,仅占省本级政府采购额的0.6%。" \r\n 协议供货优惠率如何产生?据悉,黑龙江省协议供货采购除继续应用信用等级评估报告制度以及比照全国其他省份协议供货成交价格作为评审依据等做法外,2012年协议供货还采取了其他新举措。 \r\n 拿评审方法来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除外,其他品目评审委员会以"IT168或中关村在线报价,辽宁、江苏等省协议供货成交价和投标供应商自行选择的全国两个省份协议供货成交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在此基础上与投标供应商谈判优惠比率,最终确定入围产品型号及优惠率。 \r\n 而在谈判过程中,也会通过设定不同配置机型的淘汰率,来确保供应商整体报价的合理性。即供应商针对每款具体标准配置进行报价,在不高于市场同等配置价格的基础上,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根据投标家数,设定每款配置机型最低淘汰一家、最高淘汰比例达20%。 \r\n 负责具体协议供货计划审核工作的黑龙江省采购办刘佩玉告诉记者,2012年,在台式计算机评审过程中,有11家供应商对39款配置机型报价,到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谈判小组会在确定每款配置机型报价最高供应商被淘汰的同时,计算出除最高报价外的其他有效报价平均值,在此基础上与高于有效平均值10%以上的供应商单独进行谈判,并要求他们第三次报价。"三次报价谈判下来,供应商报价想不低都难。本次评审,就有5家供应商71款机型被淘汰。" \r\n 剔除专供 参照办公配置标准 \r\n 据介绍,在目前黑龙江省还未正式出台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情况下,2011年年底,该省财政厅预算处草拟了《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虽未正式印发,但为了能够规范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在2012年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招标中,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还是参考了办公设备预算标准或配置标准。 \r\n 刘佩玉说,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参照以往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专家论证,按高、中、低三档确定配置标准。经评审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价格在2900~8500元的39款台式计算机,价格在3500~11000元的20款便携式计算机机型"纳入2012年度协议供货范围。其中,6款便携式计算机机型参与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未能入围。 \r\n 参考办公设配配置标准的好处在于,一定程度上可参考其标准,合理设置产品价格,防止采购单位成交价高的发生。 \r\n 同时,剔除"政府专供机型"。刘梓久认为,如果供应商所报价的协议供货产品大多为主流市场上没有销售、专为政府机关开发的机型,价格后期监管就较为困难。在2012年度协议供货采购中,黑龙江省严格确定合格供应商及报价产品型号,淘汰主流市场上没有、价格无法比照的产品,此次就有597种产品因为投标供应商未能通过资格性审查、未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非市场主流产品和最终报价高于全国其他省份协议供货成交价平均值等原因,最终没能通过评审,借此强化协议供货价格的监管。 \r\n 公开信息 实行举报制度 \r\n 除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价格比对,剔除政府专供机型等措施外,为防止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厂家降价信息不及时更新和存在监管"真空地带"等情况的发生,黑龙江省还专门建立了协议供货举报制度。 \r\n 刘梓久表示,2010年,黑龙江省就已建立协议供货举报制度,将所有审核后的全部协议供货成交合同上网公示,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可根据合同价格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代理商,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举报,如果举报情况查证属实,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会立即通知该供应商更正错误信息,并将该协议供货商违规情况上报黑龙江省采购办。而对于举报人也会予以一定的奖励。 \r\n "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协议供货监督举报中来,一经发现违规问题,一律严惩不贷,我们的目标是让协议供货工作尽可能地阳光、透明。"刘梓久说道。 \r\n 黑龙江将建立协议供货意见反馈制度 \r\n 黑龙江省的政府采购价格真如相关媒体爆出的"八成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吗? \r\n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上随机选取了34款协议供货产品在京东商城、淘宝网上进行价格比对发现,18款产品比网上平均价格低9.88%,16款产品比网上平均价格高8.85%。 \r\n 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黑龙江省采购办")主任刘梓久表示,协议供货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购买,协议供货的售后服务与个人购买服务存在一定差别,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涵盖范围更广、标准要求更高,如供应商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日常的保养维护等,类似"VIP"级别的服务。 \r\n 而且,协议供货通常是货到验收后结算,供应商要统筹考虑办理各种手续的成本、资金周转、回款周期等因素,上述服务成本无疑会加到协议供货价格中来,这些都会促使协议供货价格偏高于市场均价。 \r\n 另外,协议供货所要求的产品一般均为商用机型,即使与同一规格的家用机相比,肯定也是有区别的。 \r\n "用京东商城和淘宝网的价格与协议供货价格相比,不具可比性。退一步说,即使协议供货部分商品存在价格虚高现象,相对于全省政采规模来说,其占比也微乎其乎,八成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媒体报道有失公允。"刘梓久说道。 \r\n 但借此契机,黑龙江省正在研究,从前期招标文件制定、评标过程规范、数据更新、后期监管等方面发力,打"组合拳",将协议供货暴晒于阳光之下,使协议供货采购更加科学、合理。 \r\n 多管齐下防止报价"虚高" \r\n 在协议供货招标文件制定、评标谈判环节设置关卡,严格把关,源头防治报价"虚高"。 \r\n 刘梓久表示,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将明确限定厂商投标的产品型号,必须全部都是主流机型,即从其官网上能查询到价格的机型,并严格按照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标准投标。 \r\n 目前,黑龙江省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在每年3月份,全国各省协议供货招标大部分已完成,在评标过程中,将针对某一投标机型选取有代表性的五个省份协议供货的价格,取算平均值作为参考价,在此基础上与投标厂商谈优惠率,报价格,此时,供应商想报高价很困难。 \r\n "以前,我们都是12月份招标,下一年度1月正式执行协议供货结果,为了防止供应商报价虚高,近两年我们将招标时间调整为每年的3月份,以便参考其他省份,将协议供货价格控制在合理范围。" 负责协议供货计划审核的黑龙江省采购办刘佩玉进一步补充说,他们将借鉴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模式,将产品价格和服务费用分开投报,网上显示实际产品价格,服务费用按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加入合同,届时公众也可在网上随时关注成交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r\n 网晒信息促阳光运行 \r\n 在黑龙江省采购办全体工作人员看来,如果前期报价合理,后期产品信息相关数据,供应商不及时更新,也会导致协议供货成交价高现象的产生。这就需要未雨绸缪,预防在先。 \r\n 经研究商定,黑龙江省一方面完善举报制度,组织专家进行协议供货价格市场调查,对于数据更新不及时的厂商可由采购人或其他厂商举报。一方面依据已办理结算的协议供货合同,网上实时公布每款机型的平均成交价和最低成交价,实现与采购人申报计划系统关联,以便采购人在网上申报计划时,能获取相应价格信息作参考。另一方面考虑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物价部门(价格监测中心)实行后期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为监管提供准确信息。 \r\n 在合同管理环节,刘梓久提出,将建立协议供货意见反馈制度,强化管理,督促供应商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即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填写"协议供货项目完成情况意见反馈表",表中囊括价格、服务等,价格分高、中、低三档,服务分优、良、差三档,采购人签字盖章后与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一并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r\n 同时,考虑实行网上询价。协议供货采购计划审批后,采购人在网上提交询价邀请,品牌代理商在规定时间内报价,采购人选择报价最低的代理商为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期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有专人进行监管,并定期在网上公示结果,协议供货成交价想高于市场平均价不太可能。 \r\n 尝试协议供货"新路子" \r\n 在探索协议供货新路子,从实践中摸索,在实践中完善,让协议供货阳光运行的路上,黑龙江省从未停下前进的脚步。 \r\n "考虑出台协议供货管理细则,缩短协议供货采购周期。将现行一年一次的供应商资格集中招标,改为一年两次,或者将协议供货产品全部改为批量集中采购。"刘梓久透露,他们正在加快研究改革协议供货采购工作方式。考虑将过去协议供货即时即办,改为周采、旬采、月采三种方式,对同一品牌的供货项目进行并单采购,充分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节支率。 \r\n 对于采购单位违反采购规定,擅自规避公开招标、私自变通的情况,黑龙江省发现一例通报一例,情节严重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着力为协议供货工作的严肃性和操作的规范性"保驾护航"。 \r\n 同时,调整规范协议供货计划表,分开填写采购货物的标配件名称、数量、价格、优惠率、节支率、审核价与选配件名称、数量、价格等,防止出现数量不清、价格不实、核价不准的现象。上述举措的实施,必将为黑龙江省协议供货的阳光发展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r\n辽宁:力避“政府采购特供机型”出现 \r\n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欢迎媒体"走基层" \r\n "仅用4个省份连续9个月的协议供货的价格统计信息,就把整个政府采购十一年的努力抹杀了。这说明媒体朋友对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够了解。"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辽宁采购中心")主任段君明表示。 \r\n 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部分媒体针对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3年《中国法制发展报告》提出"八成政府采购高于市场价"的问题,调研了辽宁采购中心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于价格管控的具体做法。 \r\n "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市场份额中不足10%,显然是以偏赅全。"提起此事,段君明说:"真该让更多的媒体朋友到采购中心来'走基层'。不需要多,从头到尾地跟踪一个项目,他们就会明白究竟什么才是政府采购。" \r\n 协议供货价高是个例 \r\n 协议供货对采购单位来说,具备方便、快捷的优越性。但同时,协议供货也是政府采购屡遭诟病的"病根"之一。"协议供货价高的问题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协议供货本身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不足10%,价高的现象更是少之又少,'八成高于市场价'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段君明严肃地说。 \r\n 同时,据段君明分析,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存在价高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r\n 首先,协议供货的产品类型为通用类办公产品,其中信息化产品占主体。这类产品的价格市场透明度很高,但同时存在价格变化快、技术参数复杂的特点。 \r\n 其次,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办公产品,特别是信息类产品的售后服务要求比较高,在同一时期的同类产品中与市场价格相比可能会出现价格偏高的情况。 \r\n 最后,政府采购与其他独立法人的采购活动不同,肩负着国家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部分宏观调控责任。采购质优价廉的产品是节约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而价位偏高产品是支持自主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凡此种种,政府采购要注重发挥政策功能。"是选择节能产品还是非节能产品?是预装正版软件还是盗版软件?是选择自主品牌还是进口产品?为实现政策目标,在价格上政府采购会有一定的让步,一般在评标办法中都依法给予相应评标项目总分值幅度不等的加分或给予投标价格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段君明表示。 \r\n 价格管控常态化 \r\n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在最近一期的协议供货采购中,辽宁采购中心将价格变动较大的信息类产品按照不同的价格区别分为不同档次。比如,台式计算机按照500元的价格差,划分为3500元以下、3500~4000元、4000~4500元、4500~5000元、5000~5500元五个档次,满足采购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r\n 同时,辽宁采购中心还在招标公告显著位置的重要说明中特别强调: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号必须为本品牌市场主流的商用机型号,并保证3个月内在市场上流通和产品的持续供应。投标人所投产品型号(参数完全符合)应在其官方网站上有价格公示。据了解,该中心通过这些措施,避免了所谓"政府采购特供机型"的出现。 \r\n "为了形成价格管控合力,监管部门按季对价格进行监控和调整,同时支持采购单位比对市场价格进行采购。"段君明介绍说。 \r\n 据了解,采购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如有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价格高于采购单位市场询价的,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执行承担责任,则可以在协议供货商以外采购,但采购单位须事先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附录询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送至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核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与询价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r\n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的现象可能存在,但是我们一直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改善协议供货管理,尽量避免价格虚高、特供机型等问题的出现。"段君明表示。 \r\n 事实上,辽宁采购中心对于价格问题的管控并不仅仅停留在协议供货采购中。据统计,辽宁采购中心在专项资金采购及一些专用项目的采购中节支率通常比较高。 \r\n "我们希望大众媒体能深入到基层来,了解政府采购的真实情况,公正地报道政府采购真实情况,让大众更全面地认识政府采购。"段君明非常认真地说。 \r\n 辽宁未要求公开的信息也公开 \r\n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我们全部公开;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公开的信息,我们能公开的也全部公开。"谈起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开问题,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辽宁采购中心")主任段君明掷地有声地说。 \r\n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我们始终持支持态度,而且,我认为信息越公开越好。"段君明坦言,"但是,我们也希望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日益完善以及信息化公开程度日益提高的同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培育出成熟的供应商体系和公众监督体系。" \r\n 300万元以上项目公开征求意见 \r\n 打开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官方网站--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中心网站"),记者发现,在网站首页的中心显著位置包含4大业务模块:采购公告、中标公告、征求意见和更正公告。随意打开一些链接后,不仅可以找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等信息,还可以找到没有规定要求公开的关键信息,包括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文件等。 \r\n 不仅如此,辽宁采购中心对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会在正式发布招标文件前,发布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让招标文件的编制更加科学合理。据统计,在中心网站上共计发布"征集意见"公告139个,其中2011年(9~12月)发布29个,2012年发布101个,2013年(1月~发稿日)发布9个。 \r\n 此外,中心网站开辟了"机构介绍"、"新闻动态"、"重要通知"、"信息公告"、"业务指南"、"政策法规"、"下载中心"、"风险防控"、"药品采购"等专栏,发布中心工作动态,主动告知采购各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 \r\n 一张表格填报价不是信息化 \r\n 在财政部日前发布的《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又一次强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工作,并提出《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要求各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做好现有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水平。 \r\n 段君明认为,在着力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的同时,应当注重培育成熟的公众监督队伍,以及更加成熟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队伍。 \r\n "能公开的信息,我们都挂在网上了,包括采购文件,所有的在线公众都可以随时查阅。但是我们主动公开了,还是会有一些人看不到。"段君明举例说:"之前组织的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时,很多酒店不知道政府采购,更不明白什么叫定点采购了。" \r\n "一些大型企业有自己的政府采购部,而很多中小型企业在这一方面意识跟不上。比如,北方集采机构可能都会面对的取暖煤采购,供应商不知如何在网上办理,简单理解为在一张表格把报价填上,然后比价就行。"段君明笑着说,"虽然政府一直在强调信息化办公,但是在政府采购市场中,需要信息化的不只是政府部门,还需要同步加强对供应商的信息化培训。" \r\n 据了解,目前辽宁采购中心除在中心大厅免费发放政府采购宣传册外,每年都会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前组织潜在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专项培训,详细讲解政府采购系统的登录、资质要求以及自己在采购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维权渠道等,以培训的形式做好事前"答疑"工作。 \r\n "今年,辽宁采购中心还将扩大接受培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让供应商培训规范化、制度化。供应商充分了解在政府采购中自己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在如何参与政府采购的问题上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将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段君明表示。 \r\n 成熟的政府采购市场需要标准化 \r\n 目前,国内不同地区对于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公开程度差异很大。拿采购文件来说,有的对全体在线公众公开,只要在线下载即可免费获得;有的只对网站的入库供应商和采购人免费公开;有的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后下载;还有的需要去采购中心购买纸质文件……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要求的范围内,集采机构对信息公开的程度认识不同。 \r\n 辽宁采购中心就经历由有条件公开到无条件公开的蜕变过程。"从前只对入库的供应商公开是因为有信息安全方面的担心。"段君明表示。 \r\n 据了解,在中心网站建成后,曾出现过网站被黑客攻击的情况。虽然经过及时抢救,一天内就解决了网站瘫痪的状况,没有造成巨大损失,但是这次事件激起了辽宁采购中心信息安全的意识。 \r\n "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有些部门的采购信息是不宜公开的。比如,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为了保证此类项目的信息安全,辽宁采购中心特别对这类项目采取了'单机--纸质'的操作模式,相关信息与外网完全物理隔离。"段君明介绍说。 \r\n 但同时,对于普通项目,辽宁采购中心会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联合了包括东北新闻网等多家大众媒体进行信息发布,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r\n 段君明说:"我们支持信息公开,但是信息公开需要更加完善的信息公开标准。"(作者:本报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