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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财政局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实行阳光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2011年是《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实施1周年。南雄市财政局在2009年实行“采”“管”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实行“阳光采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今年1-6月份,共完成政府采购201宗,采购预算资金6593.97万元,实现采购金额5199.26万元,节约资金1394.72万元,节约率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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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和采购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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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局要求各预算单位配置1—2名采购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对于人民医院、教育局、卫生局等涉及采购项目较多,采购资金较大的单位,要求配置专职采购员,同时建立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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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科学界定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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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即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2-3万元的项目要申报,经采购办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即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行分散采购,不需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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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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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局从信息发布、标书制作、评审专家抽取、评标过程、中标供应商的确定,严格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属于财政拨款或财政专项资金的先报财政局业务股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再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对属于自筹资金的,先将采购款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再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将中标通知书、发票、验收报告(复印件)及付款通知书交到采购办办理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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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执行协议供货规定,节约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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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务用车执行韶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并采用电子采购方式的通知》规定,对办公自动化设备按照协议供货执行南雄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议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进行订购、议价、反拍,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