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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探索推行政府采购廉政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今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最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闸北区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勉介绍了闸北区检察院率先开展的“廉政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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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廉政准入制度”是指企业要参与政府采购,得先拿出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书,否则,不能参与竞标活动。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检察长曾勉说,政府采购领域一直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地带”。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创新建立“廉洁准入制”,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人设定资格“门槛”,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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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黑名单”投标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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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中的职务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领域反映出来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承担着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重任的检察机关,在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履行打击职能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防患于未然的制度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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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今办案新态势面前,为了有效打击贪污腐败、职务犯罪等社会影响大、百姓关注的案件,防患于未然,出台政府采购廉政准入机制显得迫在眉睫。闸北区检察院继2006年在重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实行廉政准入制之后,又在今年推出了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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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诚信证明制度(以下简称“诚信证明制度”),是指以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为依托,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参与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三年以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之诚信证明的工作制度及其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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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起,闸北区检察院联合区监察局、区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文,出台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试行诚信证明制度的通知》,目前文件已下发全区近100家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以有效推动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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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采购项目开标前,政府部门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相关供应商是否具备最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的资格条件,检察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信息,政府采购部门再根据查询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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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文书中显示最近三年内供应商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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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六省一市行贿犯罪平台为招投标单位的诚信认证提供了有效地数据支持。该平台提供了更广范围内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使得该7个省级行政领域内的行贿犯罪信息能够高效互联互通,增强对跨省市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上了“黑名单”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政府,在行贿犯罪档案系统面前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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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入制度可消除腐败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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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履行打击职能,查处职务犯罪,虽发挥了震慑作用但只是治标之举。发生腐败问题和职务犯罪后,往往需要耗费高昂的成本和社会资源被动应战。打击查处的同时,防患于未然,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诚信证明制度的起草者之一,闸北区检察院预防科科长李国仕说:“该准入制度的出台,将检察关口前移,能发挥预警作用,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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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北区检察院检察长曾勉说:“这项制度的构建,具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检察院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使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更趋科学化和规范化;其次,它有利于消除腐败诱因,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预防相关领域内职务贿赂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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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震屏说:“政府采购中‘廉政准入制’的建立,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让更多的企业规规矩矩做生意不吃亏,是我们大家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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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3月21日,诚信证明制度自今年元月一日推出以来,闸北全区已有86家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具了最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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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闸北区的在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先行试验,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了肯定与支持。市院在闸北检察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2011年上海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中也提出要进一步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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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旭检察长表示,今年我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权力比较集中部门的查处和预防力度,在此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以此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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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和企业可查询行贿“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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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呈现四大看点:一是范围更广,囊括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的行贿犯罪档案,扫除了因信息不流通带来的查询“盲点”,查询领域也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二是信息更全,系统中不仅收录了个人行贿、单位行贿的犯罪记录,还录入了受贿档案信息和行贿行为档案信息,用于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和分析。三是速度更快,数据库建立了增量平衡机制,实现各省市行贿犯罪数据库同步更新,在六省一市内任何检察机关查询,都可以快捷方便地查询到六省一市的数据。四是功能更强,系统除查询、管理、录入与编辑、分析统计、数据交换等五大功能外,还具有数据兼容和扩展功能,充分转换并利用已积累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使系统应用能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扩充而不影响已建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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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开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了1997年以来由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该系统受理公众和社会各方查询申请,需要查询者可持书面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前往就近的检察机关申请。**政府采购成职务犯罪高危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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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北区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采购领域、重大工程建设一直是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高危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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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北区检察院在2007——2009年的三年间,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内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件12人,查处政府采购环节发生的同类案件2件2人,合计13件14人,案件数量占职务犯罪案总数两成,从同期受理的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举报案件来看,共有25件。其中多数案件与民生息息相关,公众关注程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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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些案件中,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道路及交通配套工程建设、房屋动拆迁等事项的11件,占91.7%;受理的政府采购领域举报中,涉及医疗系统采购环节的17件,占68%。案件及举报较为集中地指向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项和基础建设,事关民生,社会各界关注度高。2010年7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发现,长沙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总经理张某涉嫌向闸北区市容管理局环卫管理科科长洪某行贿。随后,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张某带回调查。次日,反贪局将掌握的情况通报给了闸北纪委。当日下午,当纪委相关人员找洪某谈话时,洪某拒不承认在任职期间有任何经济问题。然而,在接下来的一系列调查当中,面对众多铁一般的证据,无可辩驳的洪某交代了其收受业务单位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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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北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后查明,从2001年1月至2010年6月担任闸北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环卫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环卫特种车辆的采购、管理、更新、维修的职务便利,在与供货商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期间,长沙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张某为了获得闸北区环卫特种车辆的采购订单,先后在投标前和中标后给予洪某好处费共计15000元。接着,又为了扩大销量,张某又多次给予洪某所谓的“感情联络费”共计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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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张某为了能拿到特种车辆采购订单而不惜花费大笔“感情联络费”的时候,福建一家专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也同样为了获得采购订单而多次给予洪某好处费。在洪某任职期间他共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5万余元。对于洪某的受贿行为,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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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四年前,同样的岗位上,洪某前任傅某也由于同样的原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责。同时,经过调研后发现,此类案件以权钱交易的贿赂犯罪居多,呈现多样化趋势。在查处的案件中,涉案对象更多地采取较为隐蔽的变相贿赂形式,如出现了以合法的“借款”形式掩盖贿赂的非法目的,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吃喝玩乐,不直接收受钱款而索要业务等一系列新的作案手法,从而给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带来了线索发现、证据获取、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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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这些案件所反映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贿赂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贿赂直接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使公权力异化为犯罪分子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同时,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贿赂犯罪往往还会由于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其他衍生的危害性,如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的排斥、引发其他采购人、竞标者的不满情绪进而产生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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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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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力保政府采购公开透明一运用电子信息手段息充分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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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规定,达到其“指令”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在本国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欧盟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德国要求从2006年1月起,联邦一级政府的所有通用货物和服务必须通过政府统一开发的电子平台采购。韩国已形成由电子招标、电子订货、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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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采购形式的核心内容是重新确立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关系的方式,打破时间和空间障碍,增强采购信息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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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法律、日常管理、司法救济机制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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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在总统行政预算办公室设立了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除此之外,美国还建立了司法救济机制。供应商对联邦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有争议时,可以向合同争议委员会申诉,向会计总署投诉,甚至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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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采购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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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部门采购从业人员称为“采购合同官员”。采购人员资格分为不同级次,各级次都有相应的条件和职责,级次的获得和晋升必须通过考试。各部门只有获得采购资格的人员才能组织采购活动和签订合同。有资格的采购人员独立开展采购活动,各部门行政首长不能干预,也不能改变他们作出的决定。采购人员对所作出的决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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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分散采购为主、集中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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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国外实行时间较长、制度规定比较完备,各部门已经形成依法采购的工作机制,再加上集中采购存在效率低等难以克服的缺陷,现已从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初期的集中采购方式为主转变为以分散采购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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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美国家普遍实行分散采购,弱化了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主要是各部门需要的通用商品,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不足10%,集中采购项目由强制性采购改为选择性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