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近日,张家口市档案局与张家口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张家口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r\n 该《办法》适用于各级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该《办法》共分二十八条,内容涉及政府采购档案的界定、管理原则、归档范围、归档文件整理标准、保管期限、移交手续、保管要求、查阅、复印和外借手续、销毁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该《办法》由张家口市档案局和张家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作者:张翠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