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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科员受贿30次近56万被判11年


 发布时间: 2017-05-22     

  9月21日,由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科员刘加平受贿案一审宣判,仪征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2006年初至2010年2月间,刘加平利用其在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担任主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0次、金额近56万元。次数之多,数额之大,在扬州地区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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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加平身为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主持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活动中握有大权,只要他点头答应帮忙,指点有关竞标需要注意的问题,供应商基本上都能如愿中标。当然,供应商对刘加平“投桃报李”也是少不了的。这种轻松“交易”,使刘加平看到了自己的“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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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刘加平收受供应商的财物不仅仅在自己的家中,办公室、咖啡馆等地也是他大肆敛财的场所,其中仅扬州某电梯公司经理周某某在上述场所向刘加平的贿赂次数就多达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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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初,检察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刘加平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鉴于刘加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加平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示,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故仪征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荣杰 阚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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