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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规范招投标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 2017-05-22     

       8月10日,沭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对2名招投标评委在评审中存在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停止其评标资格。这是沭阳县对招投标评委“自由裁量权”进行科学规范的又一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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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沭阳县某部门最近在采购一批投影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时,考虑到不能指定品牌,又不愿意让低价低质的产品中标,于是采用了“综合评分法”来确定品牌,将产品效果的分值设置很高,由评委根据产品的现场效果演示,凭经验和感觉来打分,最终确定一家投标价格较高的某外国品牌中标。在中标公示期间,数家国内品牌代理商不断质疑评委的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分值设置是否科学。而在工程招标或政府采购过程中,类似这一类的评委“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投诉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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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为有效防范招投标评委的倾向性评审,体现评审的公正性,沭阳县探索多种方法规范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一是采用“低价中标”法,在有标底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抽取5%至10%下浮率作为最高限价,在有效报价中取最低价确定中标人,这样使评委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二是在采用综合得分确定中标人时,评委“主观”分值的比例控制在总分的10%以内,尽可能多地降低评委凭经验和感觉打分的自由空间;三是对5名以上评委的打分进行累计时,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的办法,防止个别评委的人为因素拉高或降低投标人的得分;四是评委按专业分别评审,即经济类的评委只负责经济标打分,技术类的评委只负责技术标的打分,避免不懂技术、不懂参数的经济类评委跟在技术专业评委后面人云亦云,看技术专业评委的“眼色”打分,影响评审的公正性;五是在评标后实名公布评委的评判结果,让公众监督评委的评判行为,或组织评委对投诉人进行答疑,促使评委约束自己的行为;六是加强对评委的监督与考核,对评分畸高或畸低的评委,现场监督人员要对其进行谈话,对明显带有倾向性评判的评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暂停其评标资格。 (记者徐兵 徐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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