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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阳光采购”走形变味的分析


 发布时间: 2017-05-22     

  近期,一些地方“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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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可以肯定的事实是:本为引入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已经“疾病缠身”,而用专家的说法就是: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如此一来,在潜规则作用之下,“结算价高出中标价8倍”的怪象似乎就在情理之中了,由此,也造成“阳光采购”走了形,变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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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笔者看来,对“阳光采购”中的潜规则进行深入的分析,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挽救“阳光财政”的需要。通过对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的解剖,我们可以发现多个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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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监管机构越位和缺位并存。《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得参与到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去,不能同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些地方的监督管理机构仍然会间接或直接地参与到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中来,导致监管工作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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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价格虚高的背后是采购环节缺乏监管的明证。《政府采购法》最引人之处,就是公开透明地进行,以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但因为公开透明不够彻底,或者说一些地方打着公开透明的幌子行暗箱操作之实,从而滋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几方面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采购产品价格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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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监管水平低下导致黑幕丛生。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只是走程序,实则猫腻多多。湖南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在这种背景下,使“加价”买办公设备和“买贵的不买对的”之类怪象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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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认识到,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事关公共利益。因此,应该在操作过程中引入公众监督,并真正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腐败、节约经费。(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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