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 (记者 万红金 通讯员 汪 泳 蓝 澜)为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有效解决部分供应商“一诉多投”、“恶意投诉”等情形,提高行政效率,市财政委对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制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暂行)》。 \r\n 一是明确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投诉的主体,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和时效要求。二是同时也具体列举了五种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的情形,对不属于供应商投诉的情形,程序和时效要求有所不同,采购监管部门也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等。三是规范和完善了投诉的处理程序,对投诉的每个流程都规定了处理时间,对采购监管部门的受理、审查以及调查、论证时间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减少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制定了标准化的投诉处理文书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