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按照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电子采购网络平台、打造“阳光采购”的工作思路,加强了调查研究,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地方立法工作,认真落实“两个竞争机制和一个制约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着力发挥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努力构建公开、公平、高效、透明的阳光采购,全省政府采购规模从2000年的72.12亿元扩大到2009年的803亿元。总体来看,广东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与落实到位,政府采购规模和采购效率明显提高,各级采购人自觉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识显著增强。 \r\n 强化制度保障,促进政府采购规范运行 \r\n 一是率先出台全国首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从2008年年初开始,我们加大了政府采购地方立法工作的推进力度,与省人大、省法制办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赴省内、省外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为今后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工作层面来看,《实施办法》实现了5个突破:一是突破了《政府采购法》未明确的地方,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提出了鼓励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具体规定。二是率先提出电子政府采购概念,并明确了电子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在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引入竞争。四是首次明确了协议供货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协议供货的法律效力。五是明确了乡镇级政府采购具体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r\n 二是抓紧制订地方法规配套制度。一方面,对广东省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以《实施办法》为准则,制定了更具操作性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和政府采购文本规范3个部分共15个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为《实施办法》的施行做好衔接和完善工作。另一方面,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制订《广东省政府采购复审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若干意见》等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 \r\n 强化无盲点监控,逐步完善监管机制 \r\n 一是健全监管体系。建立了由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分工协作,业务互补,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强化内审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审核,严把资金预算关;加强合同审核和验收,积极与国库集中支付挂钩,严把资金支付关。三是规范采购程序。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管,对采购方式的确定、标书制作、评标定标和履行验收进行重点监管。四是加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联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积极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省直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五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健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监督,严惩违法行为。(作者 邓桂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