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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首次对中央集采机构进行考核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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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8条的规定,现将财政部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2009年度集中采购工作的考核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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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考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考核,对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两部分,其中项目考核包括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编制、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效率、廉洁自律等内容,综合考核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反馈、文件归档及备案、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信息发布、业务经费使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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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小组随机抽取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50个采购项目,占其全年总项目的13.37%;抽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23个采购项目,占其全年总项目的13.77%;抽取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20个采购项目,占其全年总项目的11.43%。经综合评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考核等次均为良好。考核结果表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2009年度均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代理程序较为规范,在推进制度建设和业务创新、规范采购行为、发挥政策功能、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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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发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在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或公告内容不完整。二是部分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撤销条款、供应商资格条件等部分内容不合规。三是部分项目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手续不严格。四是采购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未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六是内部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完善。(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