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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委全程监管药品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 2017-05-22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政府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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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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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7个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各自的分工对药品集中进行全面监管。这是日前出台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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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7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集中采购中的权力运行进行全面规范和制约。同时,发挥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的作用,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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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还对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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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此次与《办法》同时亮相的还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进一步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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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指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政府采购机构,接受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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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对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建设,《规范》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针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规范》对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对招标采购的标准和流程做出了必要的调整。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因在财政补偿、使用范围、配送供应等方面有相应要求,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