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决策采购活动,具体采购事项由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直接负责。前不久,深圳要求所有市级采购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行政首长、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成为采购职责划分的主要构成主体。 \r\n 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印发的《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办法》要求,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采购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 \r\n 《办法》详细列举了采购单位责任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管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务,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对外沟通协调事宜,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监督等,同时还要求各市级部门采购责任机构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积极参加相关采购业务培训,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管理或实务操作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r\n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采购单位组织自行采购活动时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进行验收时也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行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 \r\n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认为,采购单位对采购活动各项权责划分是否清晰直接影响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一旦出现问题,明确的职责划分也有助于问题的快速处理和解决。《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做到权责明晰、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各采购单位从行政首长层面开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度重视。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