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闭会的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此次经过修改的《条例》,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部门、程序、时限作了进一步细化。 \r\n 为了让申请高新技术发展项目认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规定高新技术发展项目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或农业等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r\n 由于在政府采购环节,高新技术产品往往不能得到有效支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财政部门应加强采购代理活动的监督。 \r\n 为鼓励企业参与科研,《条例》规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基地等,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可申请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r\n 为鼓励高新技术人才流动,《条例》第33条规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随其居住的父母的户口也可随同迁入。 \r\n \r\n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