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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希望早日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发布时间: 2017-05-22     

  “希望有关国家认识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降低要价,为中国早日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创造条件,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相互开放。”在昨日召开的“中日投资促进机构第17次联席会议”上,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再度表达了对中国加入GPA的期待。对于加入GPA的障碍,专家认为,主要是相关国家至今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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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A并不在加入世贸组织(WTO)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范围。因此,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并没有同时签署GPA,只是承诺愿意接受,谈判事宜另行安排。我国2007年12月18日向WTO秘书处递交了申请,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但至今没有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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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A因其高度的开放性被称为“第二个WTO”。加入遵循互惠对等原则的GPA,将增加我国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和渠道,如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美国,其《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政府采购最终产品必须是美国货,但GPA成员方不受限制。中国如成为GPA成员,将不再受《购买美国产品法》约束,中国产品将有机会参与美国政府采购。据悉,加入GPA将使我国外部市场扩大数千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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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陈德铭的此番表态,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霞辉认为,我国迈入GPA大门并不单纯是谈判问题,实际上与“相关国家到目前为止并未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密切相关,“带着‘非市场经济’标签自然会在GPA申请中重重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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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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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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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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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协议》强调三个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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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协议》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1993年12月各缔约方达成基本意向。目前,《政府采购协议》有27个成员方和21个观察方,多数为发达国家。(实习记者 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