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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类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退还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17-05-22     

  为了更好的贯彻《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下称“财税1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下称“国税发9号文件”)。近期,山东省青岛市国税局转发了国税发9号文件(青国税函[2010]71号),并明确哪些内外资研发机构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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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及外资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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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国税明确,适用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财税115号文件”附件所列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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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国税提到,没有法人营业执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等研发机构,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基层局进出口科依照“国税发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为研发机构办理退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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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采用特殊政策退税管理,研发机构在申请退税时,不用提供电子数据。基层局进出口科应严格按照“国税发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审核研发机构附送的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外,还需研发机构提供设备明细表、设备说明书、设备照片等资料。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申报资料归档管理,对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台帐样式另行确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