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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新规规范各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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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2 |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印发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迈出了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步伐。 \r\n \r\n 采购人:不能随心所欲 \r\n \r\n 采购人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制度。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货物品牌,不得提出注册资金要求、不必要的授权要求、过高的专业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合理的工期要求和付款方式。对确因工作需要指定品牌采购、不足3家申请继续开标、公开招标项目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等重大政府采购事项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r\n \r\n 集采机构:规范和效率并重 \r\n \r\n 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保证集中采购公开透明、依法实施、高效有序。 \r\n \r\n 供应商:实行诚信等级制 \r\n \r\n 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及时登记备案。定期评定诚信等级,对有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降低诚信等级。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秀,没有发现不诚信行为的供应商提高诚信等级。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实行诚信激励机制,让诚信度高的供应商更具竞争优势。对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r\n \r\n 评审专家:一标一考核 \r\n \r\n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家执业水平,实行“一标一考核”,增强专家责任心,确保评审客观、公正。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作出严肃处理。严格库外专家参评的审核和管理。通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与评审,特殊或重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参与评审,但采购人推荐的代表评委应符合相关条件。采购人代表在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性或不良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r\n \r\n 履约验收:专家说了算 \r\n \r\n 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后期实施管理。采购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合同实施工作,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纪检人员、技术人员等三人以上组成。5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现场参与;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共同组织,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评委组成验收小组,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项目验收资料未经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作者:刘宝春 杨园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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