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对供应商参与宁夏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入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即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r\n \r\n 据了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将检察机关出具的“告知函”列入招标文件,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具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准进入宁夏政府采购市场。同时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获取检察机关出具的“告知函”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将被取消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作者:党进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