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扩大协议供货范围、要求标配产品投标、协议履行中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中标供应商加强管理是税务总局新一轮协议供货的4大看点。 \r\n2010年国税系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初步方案日前出炉。该方案涉及国税系统IT类产品、公务用车、办公用品等协议供货项目,是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前期专题调研结果、针对当前协议供货中存在的问题拟定而成的。 \r\n4大变化只为价格计 \r\n据悉,税务总局新一轮协议供货招标将呈现4大变化。 \r\n首先是根据基层需求,今年将适当扩大协议供货范围,拟将计算机显示器和越野车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r\n其次是结合国税系统内所需的非特殊性专用产品的采购实际,新一轮协议供货招标将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市场标配产品,并在线可查。 \r\n最后是针对IT类产品市场信息瞬息万变的特点,今年将对IT类产品协议供货实行零报告制度,即要求中标供应商定期对中标产品的升级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报告,即使在规定的报告时间内产品信息并没有发生变化也要求按时报告,并要求加快协议供货产品和价格的更新。 \r\n税务总局希望通过上述变化促使竞争更加充分,信息传递更快、更透明,从而获得更加合理的价格,也使各单位能够采购到最新产品。比如要求提供标配产品,初衷就是希望便于价格的横向比较,最终使中标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 \r\n据了解,针对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今年税务总局将对中标供应商加强管理,逐步建立供应商信誉等级制度和投诉备案制度。如果中标供应商或其他供货商在中标价格、履约服务等方面累计3次以上被采购人投诉的,经总局核实,将予以通报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协议进行处理。 \r\n垂直管理沟通机制最重要 \r\n国税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4级预算共计4000多个预算单位。每年总局的协议供货结果将和地方共享。因此对供应商而言,入围国税总局协议供货将具有战略意义。 \r\n对于国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而言,管理好整个系统内的协议供货并非易事。据了解,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要求各级国税局采购部门在进行协议供货采购时,一定要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实施二次竞价和竞标,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反映,建立上下互动的情况反映和沟通机制。如果中标产品价格高于其他采购机构协议供货同品牌、同配置、同服务价格或市场价格的,各地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产品中采购,也可以从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其他代理商处采购,但要严格按规定向总局履行报备手续。对于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需求量较大、技术规格相对简单的通用产品,总局将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逐步试行批量采购。(袁瑞娟)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