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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购为本科学破解难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发布时间: 2017-05-22     

  我作为一个研究者,在祝贺《中国政府采购报》创刊的这个论坛上,希望谈一些从研究角度出发的探讨性意见。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研讨阶段,我曾参加过《政府采购法》起草的研究工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实施国家现代化战略和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中,我们需要克服既得利益的障碍和种种利益驱动所可能出现的偏差,来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构建制度化反腐机制和实施政策调控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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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追求以“阳光”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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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来,我们已经看到了明显的成效。从研究的角度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思路清楚、逻辑明白、方向正确、进步显著,这些方面都值得肯定。事实上,在开始讨论实施这项制度的时候,就听到过一些怀疑的意见,比如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调了集中采购的导向,会不会把分散的设租、寻租变成集中的设租、寻租?从理论上来分析,不要仅仅看到分散采购转变为集中采购,关键是要看到有了一个什么样的新机制。以招投标制度为分析样本:在招投标这样一个集中采购过程中,前所未有地形成了厂商和厂商之间、厂商和官员之间、官员和官员之间相互制约的阳光采购新机制,这样一个新机制,正是我们所追求的制度创新和可持续长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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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视和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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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同时,也有一些不足亟待完善。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呈现出种种不同的特点,一些问题值得重视。我认为,我们需要在充分重视的前提下摸清情况、对症下药、深化改革、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更好地通过公共财政建设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在这个方面我想谈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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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总体成效虽然明显,但需要正视某些局部存在的政府采购“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有一些地方看起来有集中采购的特征,形式上有与其他地方相类似的改革进展,但是采购过程中仍存在种种瑕疵和不规范。如果说招投标可以在暗中操作,有意通过种种障眼法来扭曲原来公平、公正的程序,那么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名义下,违背公共利益最大化取向的这些做法,就应该坚决予以抵制和消除。我认为对这些做法的积极防范对策值得做更具体的研讨。现在已出现的违规暗中扭曲操作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来防范,保障招投标的公正性。如招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该是首先经过资质审查,形成有足够规模的专家库。在每一次具体评标操作之前,人员信息是应该严格保密的。在计算机随机选取若干人之后,应尽快进入操作程序,迅速完成。在制度和程序上,要让某些人想做扭曲动作也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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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对专家要有一种动态的考察,必须与时俱进。比如,若干年前取得资质了,这些年有没有跟上知识结构的变化等等都可以动态改进,使专家资质更到位,职业道德的考核也更全面,基本能够保持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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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透过抱怨的表象,从本质上区分问题。有的问题是纯技术性的。比如,实际生活中有用户反映,买到的电脑在使用性价比上明显地不如他们自己在市场上观察到的产品,可能是由于采购时看起来性价比比较好,但是半年之后就不行了。如果没有别的因素,那就是技术性问题。现已有“网上采购”电脑的便捷程序,几乎没有时间差,批量可以小到仅一台,这就解决了上述问题。而现实中的另一些抱怨,如售后服务不好而招致不满和抱怨,这个主要是工作问题,可以从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来研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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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其次,应在动态优化中解决好法律衔接问题。这几年我们非常清楚地看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不衔接之处,引来一些不协调的关系甚至诉讼。我们必须在新一轮改革过程中解决这个矛盾,力求尽快使相关的法律更协调、更严肃,成为一个全套衔接、符合科学发展的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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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在科学发展观提出后的新阶段上,我们要积极研讨如何运用政府采购手段和其中包含的政策调节机制,来促进具有创新、节能降耗、资源集约化利用、低碳等意义的经济活动的发展,让政府采购发挥应有的促进作用。这就需要充分调研,集思广益,形成合理、可操作的方案。这方面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学术界和企业界的朋友们共同探讨、推进。(刘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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