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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化法规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 2017-05-22     

  文/吕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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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作为电子化立法的前提,提供了重要的立法基础;我国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全国至今尚未颁布有关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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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践出台了地区性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出台法规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子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对电子政府采购进行了全面规范,如《广东省省级电子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第二类,仅就网上询价采购、竞价采购某种方式或办公用品某种品目网上采购进行了规范,如《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投标管理办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等。第三类,以文件形式对其政府采购网站的使用进行了规范。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地方立法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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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推动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的发展,在中央层面尽快出台政府采购电子化法规就迫在眉睫。同时,各地方近几年来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探索与立法实践也为制定全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法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可以说,尽快制定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化法规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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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