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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厅:采购计划不再“随报随批”


 发布时间: 2017-05-22     

  山东省从今年开始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不再对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实行“随报随批”,要求各省直采购单位在预算批复的2个月内向财政厅报送全年的政府采购计划表。这是《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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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仁民介绍,山东以往未对采购实施计划编报提出统一要求,此次严格限定上报时间并规范编报方式和内容,主要是为了规范和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探索实行归集批量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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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了解到,各省直单位上报的采购实施计划不只包括部门本级,还必须涵盖其所属的下级预算单位。各下级预算单位须在预算被批复的45天内向上级预算部门上报实施计划,并由省本级单位汇总上报给山东省财政厅。若有年中追加预算的情况,下级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批复20天内向上级预算单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省本级预算单位应在预算批复1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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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外,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分散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等事项,并取得财政部门核准文件。申请文件应明确预算指标、计划金额、具体采购品目、数量以及必要性等相关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在申报计划时必须将核准文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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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采购人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前,除分散采购、协议供货等情况外,应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将名称填报在计划表中。如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内,应主动到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申请审核备案,被批准具有执业资格后方可接受委托。(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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