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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采购单位须建立集体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5-22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这是日前印发执行的《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规定的。
\r\n  
\r\n  根据《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深圳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首先,采购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的责任机构,并确定专门人员作为采购经办人,从事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工作;其次,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应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再次,采购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单位的重大采购事宜集体研究论证,提出意见。采购单位行政首长应根据集体研究意见作出决策,采购单位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则应根据行政首长的决策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