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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反拍:机遇还是鸡肋


 发布时间: 2017-05-22     

编者按:4月12日至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组(采购)第18届会议将在纽约讨论联合国《货物、工程和采购示范法》修改的相关议题。据了解,此次会议的3个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讨论在示范法中加入电子反向拍卖的相关条例。那么,电子反拍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应用现状如何?遭遇哪些现实难题?本版今日特围绕此话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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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开发银行就购买2010年替换用投影仪、扫描仪项目进行电子反拍采购,项目涉及投影仪150台、扫描仪200台。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自2008年底国家开发银行采购管理系统试运行以来,已经有多个标准化产品和规范化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了电子反拍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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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政府采购领域,目前只有广东、上海等少数省市在电子化采购中启用了电子反向拍卖功能。就在前不久结束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33条规定网上竞价和电子反向拍卖适用于询价采购方式。这是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电子反拍一词首度出现在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显然,对于政府采购而言,电子反拍尚处于“新生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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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一浪高过一浪的电子化采购浪潮中,为什么各省市对电子反拍独显冷静?为什么在一些人看来是“杀”价利器的电子反拍在实际应用中却遇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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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采购的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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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行的解释,电子反拍的一般程序是先标定一个最高限价,在不低于投标企业经营成本的前提下,出价最低的企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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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得知,上海市自2000年开始试点电子化政府采购,到2009年随着该市电子采购平台的正式启动才引入电子反拍。目前,对于已实行全程网上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等11类产品,采购人均可使用电子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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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3年7月开始电子化采购试点,由于一直以来在采购中提倡暗标投标,因此2009年11月上线电子竞价系统,今年3月份正式运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市的电子竞价是与电子反拍类似的系统,由于业内没有统一的称呼,他们将其定名为电子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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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财政部电子化采购试点省份的河南省,自2003年投入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至今还没有引入电子反拍。记者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的网上采购平台上也没有发现电子反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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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启用电子反拍成为一条泾渭分明的线。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也是针锋相对。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现有的网上竞价功能完全可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而且网上竞价采用暗标投标更能够保障质量和服务。他担心电子反拍可能会导致价格偏离供应商的合理利润,使采购质量降低。也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揭开电子反拍“遇冷”的症结所在——作为电子反拍的发起人,由于并未涉及到节资任务,采购人的积极性很难被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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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位致力于电子化采购研究的业内专家则坚持电子反拍给充分竞争、价格监控、采购效率带来的变革性意义,“我认为很多人现在还没有真正了解和认识电子反拍。”这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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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联盟遭遇“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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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电子反拍目前主要用于协议供货中的二次竞价,但参与的供应商范围更广——不只包括协议供货商,还包括非协议商品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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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广东省完成了电子订购、议价、反拍和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开发和试点,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广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发上述系统的初衷是因为当时对协议供货价格的监控成为监管一大难题,采购人抱怨价格高的声音很多,于是借助互联网技术杀价,没想到产生了鲶鱼效应,有效打破价格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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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是该省电子反拍试点区域,2009年初上线电子反拍系统。根据该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启动电子反拍的前提是:采购人对挑中的商品价格不满意,议价失败后可以发起电子反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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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2009年在佛山市博物馆采购办公设备项目中,电子反拍技术首次在该市启用。据介绍,该项目采购预算是16.35万元,供应商有7家。第1轮反拍时,7家供应商的报价都在16万元以上;到第2轮反拍时,供应商相继开始降价,使得价格跌破16万元;经过3轮竞价,项目最后以15.5325万元成交,节约财政资金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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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这种上线时间不长的电子化采购新功能也得到了肯定。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子反拍确实可以有效解决同类产品一旦实行政府采购价格反而上扬的问题,获得了采购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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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项目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电子反拍项目节资率一般能够达到10%-20%,最高可达到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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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为了争取更有利的排名,将价格不断压低,大大促进了价格竞争,电子反拍的杀价功能是显尔易见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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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反拍确定的中标价刷新了协议供货的市场价,对于协议供货价格监控而言意义重大。”另一位业内专家说,“这就如同在协议供应商的价格联盟中放入一条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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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空尚需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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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先行者,有观望者,电子反拍究竟是机遇还是鸡肋?业内专家在肯定中尚有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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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锋分析,从形式上看,电子反拍类似于网上竞价,即利用限时报价方法有效控制采购价格。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何在网络上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此外,为了保证供应商的信誉,通常的做法是在网上设立供应商准入条件,这会不会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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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真空。”何红锋说,“政府采购法规并没有对电子反拍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反拍程序中的相关方权利义务还是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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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正是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的担忧。“我认为电子反拍在我国的适用条件尚未成熟。实行电子反拍首先要解决立法问题。”刘慧说,“其次是电子反拍这一名称还不准确。实际上我国一些地区正在实行的电子反拍与《联合国政府采购示范法》所称的电子竞标的概念、程序都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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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认为,实施电子反拍首先要有相应的规范和采购标准,其次要明确规定何种采购项目适用电子反拍。“实施一项制度,如果前期工作做不好,后面难免出问题。”刘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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