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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正式“落脚”公共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日前,广东省珠海市出台并实施了《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正式在该市公共机构“落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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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珠海市科技和工贸信息化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暂行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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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珠海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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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模式上,珠海市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由公共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牵头组织实施。同时,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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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项目建设由中标的投资主体负责提供相关节能产品和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所有投资全部由投资主体承担,公共机构无需投资。节能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资主体负责节能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并在合同限定的年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回收投资成本和提取合理投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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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为了鼓励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改造项目正常运行后,能源节约的费用将由投资主体和公共机构按合同规定的节能比例分成。节能服务公司的分成部分从财政预算安排给公共机构公务费或能源支出费用中支付,而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约经费,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作为公共机构的补充经费,自由支配。(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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