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青岛市财政局在向市直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财政资金管理和支付部门不予以拨款或支付。 \r\n 据介绍,合同备案应符合5项要求:一是签订合同主体合法,二是财政监管平台项目应出具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三是建设监管平台项目应出具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四是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相符,五是合同信息已录入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 \r\n 此外,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合同有变更的,需携带变更及补充合同的说明,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陈昂)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