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年的救灾物资采购过程中索要回扣,结果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还把自己送进了牢房。3月上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原副局长王辉雄(副厅级)被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与王辉雄同流合污的兵团救灾捐赠工作站原副主任张晓宁(副处级)在去年底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r\n 收下2万元,帮人解决了工作问题 \r\n 2001年,兵团民政局决定成立救灾捐赠工作站,由时任民政处处长的王辉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在救灾捐赠工作站筹建期间,兵团洪福工贸公司副经理何万祥听说这件事后,很想调入救灾捐赠工作站,因为他已经厌倦了做生意东奔西跑的生活。为此,他多次找到王辉雄,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王辉雄迟迟没有答复。 \r\n 见工作的事情没有任何进展,想进救灾捐赠工作站心切的何万祥,没事就开始琢磨这件事,能有什么办法让王辉雄答应呢?突然他想到社会流行的“潜规则”,如不出点血本,肯定事情办不成。于是,他主动出击采取了行动。 \r\n 2002年8月的一天,何万祥从家里拿了2万元钱揣在兜里,鼓足勇气来到王辉雄的办公室,寒暄了几句就把钱递给了王辉雄,王辉雄假意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同年12月,在王辉雄的推荐下,何万祥顺利地调入救灾捐赠工作站。 \r\n 何万祥终于如愿以偿了,但他不知道他送的这2万元钱,是王辉雄收下的第一笔贿赂款。也正是这一笔钱,让王辉雄尝到了权钱交易的甜头,也让他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r\n 采购救灾物资,张口就要10%的回扣 \r\n 2004年3月,王辉雄任兵团民政局副局长,分管救灾救济工作,他决定为采购救灾物资成立临时工作组,并把时任救灾捐赠工作站副主任的张晓宁抽调过来,专门负责采购救灾物资。 \r\n 临时工作组成立后,王辉雄立即安排张晓宁考察市场。为了解决不好支出的费用问题,他授意张晓宁让供货方按总货款的10%支付回扣。张晓宁在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裕辉劳保产品经销部业主刘英(化名)商谈时,狮子大张口,改变了10%的回扣标准,要求刘英给付30%的回扣。刘英同意后,张晓宁立即向王辉雄汇报了情况,说供货方同意支付包括质检、运杂等费用在内的20%的回扣。王辉雄表示只要10%的回扣,其他的事情他不管,并指示张晓宁回扣款要在货款支付后一个月内拿回,不能拖延。 \r\n 2004年7月,张晓宁从刘英那里采购了价值77万余元的一批救灾物资。同年8月3日,张晓宁按王辉雄的要求,向刘英索要回扣8万元,其中2万元被王辉雄安排用于单位支出,另外的6万元被王辉雄装入了个人腰包。过了十几天,张晓宁又向刘英索要回扣10万元,其中3万余元用于王辉雄等人安排的支出,6.8万余元被张晓宁占为己有,用于其购房和个人支出。 \r\n 为掩人耳目,让供货商找人陪标 \r\n 见自己多要回扣,领导也没有什么意见,张晓宁在以后的几次采购中要起回扣来就更没有顾虑了。 \r\n 2006年5月,张晓宁从刘英处采购了价值56万元的一批救灾物资,王辉雄得到回扣5万元,张晓宁拿到了8万元的回扣。 \r\n 2007年,张晓宁对刘英说:“老让你一家公司中标太引人注意,你再找家供货商参加陪标。”这样,为了掩人耳目,刘英找来一家河北石家庄的服装厂参加陪标,不过结果都是一样。同年10月,张晓宁从刘英那里采购了一批救灾物资价值73万余元,王辉雄得到回扣7万元,张晓宁得到11万元。 \r\n 2008年8月,张晓宁从刘英那里采购了价值47万余元的一批救灾物资,一个月后他拿到了回扣3万元。“以前几次返还的回扣款都很准时,都在采购完物资一个月之后返还,可这次怎么没有了?”没“准时”拿到回扣的王辉雄心里有些着急,多次催促张晓宁。2009年1月,张晓宁又从刘英处索要回扣10万元,将其中的8万元交给了王辉雄,2万元被他据为己有。 \r\n 兵团清理“小金库”发现受贿线索 \r\n 2009年5月,兵团纪委按照中央部署,对所属单位开展全面清理“小金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救灾捐赠工作站私设“小金库”的问题露出端倪,王辉雄、张晓宁的受贿案就此浮出水面。 \r\n 同年7月23日,案件由兵团纪委移交到兵团检察院,经兵团检察院指定管辖,博乐垦区检察院受理了王辉雄、张晓宁受贿案。经过一个多月的内查外调,彻底查清了王辉雄、张晓宁的犯罪事实:从2004年至2008年,在4年的采购救灾物资过程中,王辉雄、张晓宁从刘英处多次索要回扣60余万元,除少量用于单位接待外,其余均被他们二人用于购房、购买保险等个人开支,其中王辉雄通过张晓宁向刘英索取回扣共计26万元,张晓宁索取回扣共计30.85万元。此外,王辉雄还受贿2万元。 \r\n 案发后,张晓宁主动检举揭发了王辉雄的犯罪行为。 \r\n 2009年12月,法院经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王辉雄、张晓宁有期徒刑十年和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王辉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3月3日,二审法院驳回王辉雄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