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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求意见: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环保产品


 发布时间: 2017-05-22     

  今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草案)》并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建议。草案提出,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环保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应优先选用节能、节水、废物综合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同时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综合利用等有利于环保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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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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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发布的目录,组织推广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列入国家限期淘汰名录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企业限期淘汰。违反规定,引进、采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或进行转让的,将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则有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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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草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清洁生产分析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引进、采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同时,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企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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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鼓励清洁生产方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及示范推广、重点清洁生产项目的补助和表彰奖励等。相关部门也应按国家规定在排污收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依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