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昨日起,这个《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部出台实施的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是广东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对推进广东省财政支出体制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r\n ■新法亮点 \r\n 加强竞争增加透明提高效率 \r\n 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实施办法》不仅对上位法规定的一些措施进行了补充细化,还对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规定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在完善采购程序,创新采购形式,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方面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突出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r\n 亮点一??初步建立“两个竞争机制” \r\n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已经基本实现,但是在集采机构之间,一直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显然,建立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两个竞争机制”将更有助于促进采购代理服务质量的提高,使政府采购行为能够更加公平。 \r\n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引入采购代理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这些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良性竞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r\n 也就是说,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按照上述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r\n 亮点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 \r\n 《实施办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创新了信息公开制度。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营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内容。 \r\n 在第四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记录等相关资料;二是明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三是增加规定了供应商的质疑、复审制度。 \r\n 亮点三??明确各环节具体操作时限 \r\n 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高效有序进行,《实施办法》明确将政府采购活动划分为编制预算和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个程序,并将各环节的具体时限作了细化。如明确了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批复变更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示政府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的时限都为5个工作日;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限为30天。业内人士表示,明确时限、提高效率,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r\n ■立法故事 \r\n 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化之路 \r\n 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的政府采购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是国际通行的规范和约束政府购买行为的制度性安排。 \r\n 广东从2000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历了试点、全面启动、法治管理三个阶段。1998年,深圳市率先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当年,通过并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00年初,我省广州、珠海、东莞等市也相继启动政府采购工作,同年7月,结合机构改革,广东省财政厅设立了“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正式启动了政府采购工作。2001年全省其他各市财政部门结合机构改革,相继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自此,广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r\n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明确要求,政府采购要实现“管、采分离”。在广州市仓边路一栋14层大楼里,一块牌子见证了广东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从管、采合一到管、采分离,逐步走向规范化的过程。 \r\n 2000年7月挂牌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集管理与执行职能于一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r\n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采购中心更名为“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省财政厅下设的专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赋予其“裁判员”的职能。与此同时,依托于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另行组建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运动员”职能,正式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 \r\n 2007年5月,“广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又更名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作为省财政厅行政内设处室,具体负责广东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广东政府采购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r\n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省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范围从一开始的几项大宗物品延伸到各类通用或专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省政府采购资金规模也从2002年的83.47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626亿元,连续7年列于全国各省市之首。 \r\n 不过,由于实施政府采购只有大约10年时间,这项开拓性的工作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存在个别商业贿赂、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社会普遍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效率低、难监管等等。一位“老财政”告诉记者,随着改革的深入,广东的“政府采购人”日益清晰地认识到,成熟、完善的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是制度化的,对于政府采购“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需求日益强烈,迫切需要将改革实践中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次,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巩固。 \r\n 早在2005年,省财政厅就会同政府法制部门着手研究制订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的工作。2007年,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实施办法》都被列入了省人大立法计划的新制定项目。到2009年,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无论是对政府采购规律的认识、制度体系的完备,还是各采购参与方观念和行为的转变,我省都已经有了很好的积累,政府采购地方立法的条件变得成熟。 \r\n 去年7月,《实施办法》正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采用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专门召开常委会立法顾问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同时还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赴省内、省外深入开展调研,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考察了佛山等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电子化采购的情况。 \r\n 去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实施办法》。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正式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r\n ■权威解读 \r\n 广东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r\n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 \r\n 政府采购不仅是满足政府自身消费需求的一种购买行为,还可以通过具体的采购行为体现出政府一定的经济社会政策意图,可以配合其他财政政策工具以及货币政策手段,在诸如结构调整、规范市场秩序、环境保护、支持高科技、扶持民族产业等方面发挥引导与促进功能。因此《实施办法》保障了上位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有利于稳步推进财政支出体制改革。 \r\n 《实施办法》还总结并规范实践经验与做法,针对性作出了相关规范,将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如创新了协议采购简易程序,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推广电子采购方式,增强了采购程序的透明度;此外,对采购进口商品的审批、规避公开招标的认定、采购程序各环节法定期限的确定、改变采购方式的审批、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和质疑、投诉的时效和采购程序中的法定时效相冲突的处理等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操作办法,这些经验和做法都在《实施办法》中作出了明确规范,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 \r\n 专题撰文陈允范小花 \r\n 卢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