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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晒”人员名单


 发布时间: 2017-05-22     

  广东力推政府采购中的信息公开此举为全国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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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徐林通讯员/任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即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昨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欧斌等介绍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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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结果评审意见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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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名录、采购项目信息;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名单和协议供货事项;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通报;投诉机构的名称、电话、地址,以及投诉处理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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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基础上,《实施办法》进一步创新了信息公开制度,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注:省级是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各地市是由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这在全国属于首创,上位法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开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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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中标结果可申请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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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或废标申请。供应商质疑和复审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在自《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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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办法》规定,采购人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按照上述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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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价须低于原中标供应商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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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在同一地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价格。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符合其要求,可以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实行网上协议订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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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与中标供应商通过网上议价就价格优惠再次进行谈判、询价,或者通过网上竞价方式,在不限于原中标供应商资格名单的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原中标供应商的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