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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采目录“变脸”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北京市在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取消了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类型两个栏目,并在体系上做出了较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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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取消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一栏主要是考虑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医疗器械是属于卫生系统特有的。同时,《政府采购法》也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财政部日前明确规定,原则上地方不搞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只适用于中央单位;二是根据预算单位和有关处室普遍反映,原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30万元,与货物和服务的限额标准50万元在执行中极易造成混淆,不易于执行。因此,取消了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一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按照限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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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取消采购类型一栏是因为该栏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属于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内容,可以在市财政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另外,目前北京市财政局开展的业务梳理工作可能对采购类型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下一步北京市将专门印发文件对采购类型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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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10年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中还删除了部分品目,主要包括:一是由于目前大多数胶片单反照相机已停产,因此删除摄影、摄像设备中的胶片单反照相机项目;二是为提高采购的便捷性,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删除金额相对较低的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中的U盘和刻录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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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目录中进行调整的部分品目包括:一是信息安全产品中删除了使用量较小的安全集成管理平台和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产品,增加了防病毒软件。同时将反垃圾邮件产品修改为邮件网关;二是将原属于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安全产品、印刷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调入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并将印刷项目的标准修改为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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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调整后的2010年的集采目录,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集采目录和《市本级2010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类型划分表》作为编制和执行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袁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