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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简化非招标采购程序


 发布时间: 2017-05-22     

    本报讯 道从2010年3月1日起,酝酿4年的《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共计7章,35条,结合厦门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采购基本程序和各环节具体时间要求,简化了部分非公开招标采购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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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诸多亮点将对全面规范厦门市政府采购行为、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效果。比如,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中规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可与2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只有1家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办法》在投诉案件的处理期限中规定,若情况复杂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须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同种货物可采用跟单采购形式,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按不高于3个月期限内相同产品的本市政府采购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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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应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不得参加该市政府采购活动。  (陈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