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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采购合同档案登记保管


 发布时间: 2017-05-22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r\n  
\r\n  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以下简称“广西政府采购监管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政府采购文件的登记备案工作,特别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合同的备案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档案登记保管制度。
\r\n  
\r\n  《通知》规定,各承担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政府采购计划(复印件)、评标报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含主合同及补充合同、中标人(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副本)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档案登记保管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法定职责的考核依据之一。
\r\n  
\r\n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广西政府采购监管处了解到,为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责任和义务,《通知》同时指出,采购人在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的代理协议时,可明确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人履行合同备案职责,凡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将被暂停审批其政府采购计划。  (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