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本报讯 被录入诚信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被给予加分优惠或价格扣减的支持;被录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在评标时被给予1%-3%的减分或加价。 \r\n 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作出上述规定。 \r\n 记者日前从安徽省财政厅获悉,该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诚信情况,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设立诚信档案专栏,公开披露供应商诚信情况。拟建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包括诚信供应商库和不良行为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年底对诚信档案进行变更。 \r\n 据了解,《办法》对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分为投标和中标成交后2个阶段。投标阶段供应商如果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5种行为,则被视为不诚信行为;成交后阶段,供应商若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也被视为不诚信行为。 \r\n 《办法》明确规定,对不良行为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凡是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凡是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评标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以给予其总分值1%-3%的减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可以给予其评标价或报价1%-3%的加价。(袁瑞娟) \r\n |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