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r\n 《通知》强调,中央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计划。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r\n 同时,各地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应在国库核算的中央补助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公款私存或计入个人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 (罗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