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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正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本国货物有了专门定义: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2009年,有关部门下发通知,要求政府采购依法购买本国货物,曾被一些国家指为贸易保护主义。在刘俊海看来,这个定义仍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他认为该定义中的生产主体应明确为中国的法人、组织,其中的个体应具有中国国籍,而所涉及比例应明确规定为“50%以上”。征求意见稿的一个关键在于增强可操作性,越细化越好,同时,应处理好本法与相关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以解决好现实中一些利益部门因法律界定模糊而相互打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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