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突出实践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10项具体措施日前在江苏“出炉”。 \r\n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据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介绍,《意见》是在深入调研江苏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突出实践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共包括10项具体措施。 \r\n为营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意见》的开篇第1条措施就是清除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合理限制:要求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 \r\n在保障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方面,《意见》提出了4项措施:一是明确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份额比例标准,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向中小企业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比例,要求各级采购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财政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达到规定比例。二是明确给予中小企业评标加分幅度,公开招标中应在价格评分项目方面给予中小企业5%—10%的价格扣除,其他采购方式中应优先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询价,中小企业报价不高于大企业当次最低报价10%的,应当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尤其是在自主创新、环保节能等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一律按照相应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同时给予优惠。三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组织开展定向采购,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预算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家具、印刷、物业管理、软件服务等货物和服务项目等领域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定点采购。四是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规定中小企业联合体享受中小企业各项扶持政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联合体按中小企业在项目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r\n《意见》规定3项措施,意在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服务。一是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提出政府采购要开辟中标中小企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尽可能减免和缓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费用,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一律免收中小企业招标文件工本费,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应合理确定并可以免除或者减少,禁止任何单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二是积极搭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开发和推广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贷款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实现中小企业以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顺利组织生产、提高履约能力。三是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特别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中小企业更新发展观念,调整经营结构,提高参与政府采购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 \r\n为保障上述措施的落实,《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控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同时,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诚信体系,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加强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的诚信监督,对违反诚信原则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视情况采取不予支付合同价款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赵会平) \r\n |